【反送中】林鄭月娥以「暴動」譴責示威者 「暴動」「暴亂」「騷亂」如何分?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6/13 10:37

最後更新: 2019/06/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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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以「暴動」譴責示威者。

立法會原定昨日(12日)恢復二讀辯論修訂《逃犯條例》,觸發612罷工罷課行動,金鐘多條道路被大批市民佔領,下午警方不時向示威者發射布袋彈及催淚彈,造成嚴重的流血衝突。截至晚上10時,已有72人在衝突中受傷,年齡介乎15至66歲,其中兩人傷勢嚴重。

警務處長盧偉聰昨會見記者時,形容在政總的示威是「騷亂」,其後警方發出的新聞稿則形容事件為「暴動」,指「警方採取行動制止暴動」,承認警方曾發射橡膠彈、布袋彈、催淚彈。林鄭月娥昨亦透過政府新聞處發表電視講話,批評金鐘發生的衝突,破壞社會安寧、妄顧法紀的「暴動」行為。到底「騷亂」、「暴動」和「暴亂」有何分別?

盧偉聰過往曾表示,「騷亂」及「暴亂」在法律上並無定義,只是警方描述情況時使用。而根據《政府部門常用辭彙》,騷亂的英文是「disturbance」或「civil disturbance」,不過《政府部門常用辭彙》並沒有「暴亂」,只有「暴動」一詞,英文為「riot」。

根據《公安條例》,只要參加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條例亦指出,參與暴動的人士,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10年。

至於何謂非法集結,《公安條例》寫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2016年年初二旺角騷亂事件,被控暴動罪的盧建民被判囚7年,是刑罰最重的被告。

過往旺角騷亂事件亦引起「暴亂」、「騷亂」和「暴動」的用詞討論。當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查詢時指,暴動跟暴亂的英文同為riot,意思相信為一樣,而事件是否「暴動」則需要法庭判決,並非單由政府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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